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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执行终结十二年旧案

来源:玉林日报 2012-04-06 05: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兴业讯今年以来,兴业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积案的清理工作,加大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执行活动。3月30日上午,该院成功将一起规避了长达12年之久的执行旧案进行了执结。

1998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刘某文雇请吴某德等装车,装好车后,吴某德应要求上车加绑胶带,因胶带断裂,致吴某德从车上跌落重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其妻陆某及其子吴某遂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文赔偿死亡补偿费等损失2万多元。刘某文经合法传唤,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兴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刘某文雇请吴某德装车,双方已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装车是高空危险作业,刘某文负有设置安全措施、监督提醒雇工注意安全的责任,对吴某德在装车中不慎坠车身亡事故,作为受益人刘某文应负60%的事故责任;雇工吴某德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预见在高空作业的危险性,但由于吴某德的疏忽大意,在胶带的突然断裂下坠地身亡,吴某德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自负40%责任。因此,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文赔偿13462元给陆某和吴某。

2000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兴业县人民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刘某文发出执行通知,但是刘某文从此下落不明,经多次查找也无法查到其下落,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此进入中止状态。

申请执行人陆某拿着法律“白条”12年,希望得到法院的帮助。2012年3月初,兴业县人民法院领导亲自带队深入该县最偏远的北市镇进行调查摸底。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查到刘某文真正在户籍登记名字是刘某某,刘某文仅是刘某某同音,确定了“刘某文”与“刘某某”是同一个人。根据这一户籍信息,执行干警分成几个查询小组,分别返回县城查询所有的银行和信用社,分别对“刘某文”和“刘某某”的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询“刘某某”在北市某信用分社有存款14200元。由于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刘某文与存款人“刘某某”不同,在法院的协调下,银行同意将存款扣划到法院账户,于是这起1万多元标的规避了12年旧案得以了执结。

(庞宏湛陈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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