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经玉林市中院执行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搭桥牵线,兴业县人梁小权(化名)终于领到了水泥款12万元。纠结了梁小权多年的代销水泥货款担保纠纷案件终于有了个圆满的答案。
案由:水泥几经转手,钱却收不回来!
时间还要回到1996年,兴业县蒲塘镇人梁小权把1500吨水泥转给谭飞勇(化名);谭飞勇又将这批水泥转给原葵阳某基金会主任黎信佳(化名)代销,黎信佳又将水泥转给葵阳某水泥厂厂长陈冲(化名)经销,陈冲将水泥卖出去后没有把钱交给黎信佳,后陈冲一直下落不明。
这批水泥几经转手,水泥没有了,钱也没有拿到。这对于梁小权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当头一棒!无奈,梁小权只能求助于法院。
1997年4月24日,原县级玉林市人民法院作出(1997年)玉民初第0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谭飞勇返还代销水泥款236000元给梁小权,原县级玉林市葵阳镇某基金会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1997年7月4日,梁小权向原县级玉林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原县级玉林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以卖出的水泥款未收回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执行人双方各执一词,表示无力偿还 被执行人谭飞勇认为,其只是将这批水泥转给基金会主任黎信佳代销,黎信佳又将水泥转给水泥厂厂长陈冲经销,陈冲将水泥卖出去后没有把钱交给黎信佳便一直下落不明,故谭飞勇无法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期间,谭飞勇因为挪用公款罪,于1999年11月19日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刑两年,并被开除公职,出狱后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经查其财产,查明其与其妻共有单位房改房一套,坐落于玉林市民主中路处,面积80平方米。玉林市中院已于2009年4月15日裁定查封。但是,该房屋目前是谭飞勇一家老少五口人的惟一住宅,无法进行拍卖。除此之外,谭飞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而另一被执行人原葵阳某基金会称,这批水泥款与基金会无关,这实际上是原基金会主任黎信佳的个人行为。黎信佳在任期间,擅自拿单位的公章作担保,该担保无效。且基金会已多次改制,现并归某企业站,原葵阳某基金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现在改制后企业站也只是一个管理单位,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基金会不同意承担返还水泥款的责任。
将心比心,化解矛盾
由于第一责任人谭飞勇无收入、无财产执行,连带责任人葵阳某基金会10年前因无法兑付储户存款也被清算,确无财产可执行,故虽经兴业法院多年来依法执行,但仍未能执结。在清理涉执信访案件中,两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为了沟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2010年10月19日,玉林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李伟和兴业法院执行庭庭长陈寿强一起到南宁,找到梁小权作思想工作,与之交心谈心。经过4个多小时的交谈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工作,梁小权一直坚决的态度终于软化下来,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后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由谭飞勇、葵阳镇某企业管理站支付人民币12万元,其中谭飞勇付3.8万元,葵阳镇某企业管理站支付8.2万元。
2010年12月20日,领到执行款的梁小权说:“两位领导能亲自上南宁来找我,让我深为感动和感谢。这13年来压在我心里的一块病终于解除了,我保证以后再也不上访了。”
(李伟 黄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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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兴业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