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男,57岁,汉族,高中文化,是销售“尚美”纯净水的个体经营户。
2011年冬天,白某在吴堡县城一路顺加油站附近成立了“尚美”精滤纯净水公司,并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11月30日到2014年11月29日。然而,白某却未在吴堡县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也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便开始从事“尚美”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销售。
据白某供述,“尚美”纯净水销售一直由他老婆张某经营,2012年搬迁至屠宰场后一直由他经营。“尚美精滤纯净水只有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没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相关证件也没有。”白某说,尚美精滤纯净水(桶装水)平均每天销售15~20桶左右,每桶售价7~8元,一年销售额大概是4~5万元。
2014年5月27日,吴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白某妻子张某出具监督意见书,认定“尚美”精滤纯净水公司属无证经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并罚款800元。然而,白某却置若罔闻,依旧从事纯净水生产活动。
经查证,白某生产、经营“尚美”纯净水累计金额达10万余元。“公司没有账务记载,开具的发票,都是借用其他人的名义开具的。”白某说。
2014年7月,吴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与吴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将抽样提取的“尚美”桶装饮用纯净水送往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尚美”桶装饮用纯净水,其标签标示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规定的要求,菌落总数、霉菌、酵母的允许量不符合GB17324-2003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14年8月6日,白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吴堡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5年6月17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白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纯净水二三年之久,销售金额106862元,并经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后,仍不停止生产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吴堡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白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点评:在本案中,白某为了获取丰厚的利润,在无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纯净水,不仅危害了市民饮水安全,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市民要想喝上安全水,还有待主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对得起良心。
吴堡县人民法院 王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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