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35岁,绥德县人,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拘,同年12月1日经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4年6月,薛某化名叶浩在榆阳区新建北路望湖路1号“启鑫糖酒茶副食门市”谎称要找人办事送礼,骗取被害人吴某烟酒、饮料共计47800元,打下欠条后失联,且将烟酒变卖后用于赌博挥霍。2014年9月份,薛某在榆阳区广济大厦对面“广济烟酒门市”谎称朋友办事需要香烟,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香烟共计12675元,后将香烟变卖用于赌博挥霍。2013年至2014年间,薛某在榆阳区长城中路“麟洲坊酒专营店家乐福超市”以自己三爸是中建公司领导,可以安排被害人常某某儿子贺某某工作为由,先后3次骗取被害人常某某16万元现金以及贺某某的学籍档案;以办事送礼为由骗取常某某烟酒、饮料共计43000元;薛某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将贺某某的学籍档案弄丢。
2014年3月份,薛某在榆阳区长城路“麟洲坊酒专营店家乐福超市”内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米某某现金5000元,后失联将钱全部用于挥霍。以上薛某诈骗共计金额268475元。
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薛某诈骗268475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薛某多次为赌博而诈骗,且将贺某某的学籍档案弄丢,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薛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为了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薛某赔被害人吴某、王某某、常某某、米某某诈骗所得款人民币268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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