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8月31日晚,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医院发表声明称,“产妇生产期间,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而产妇的丈夫对此并不认可,表示曾经“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宫产”。(9月5日《华商报》)
事情真相如何,两方各执一词,仍是一地鸡毛。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待产孕妇跳楼身亡”悲剧的发生,与手术患者不能签字做手术脱不开干系。这个社会中愚昧的家属大有人在,在他们眼里,“以前没有剖宫产,不都是自己生的吗?”他们根本不会去考虑,过去有多少女人因为难产而死。
手术签字制度是要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把签字笔交给家属,除了担心患者失去签字能力,也因为一旦出事,闹腾的肯定是家属。舆论或许会指责医院太死板,只知道按规矩办事,然而现实就是,越是遇上不通情理的家属,医院必然越得谨慎。
真正有问题的不是医院,而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过时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看明白没有?患者只有同意权,没有签字权。患者可以拒绝手术,但是没有权利自己决定做手术。有时家属被一大堆手术风险吓蒙了,患者自己想做也做不了。甚至关系不睦的家属,故意拒绝签字,相当于递了把杀人刀。
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手术签字权应该是患者的,或者由患者在意识清醒时签署委托书,临时交给指定的家属。只有在患者失去意识时,才由患者家属代为签字。手术患者不能签字做手术的历史,应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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