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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悲剧诘问“我的手术谁做主”

来源:皖江晚报 2017-09-06 12:32   https://www.yybnet.net/

社会广角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入院,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多次拒绝产妇提出的剖腹产的要求。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然而,绥德产妇马某没有等到孩子呱呱坠地的一刻,而是带着腹中的孩子,毅然决然地从医院的5楼跳下。真正让她绝望的,不是身体上的痛苦,而是家属拒绝手术的无助。

这一事件,让人很自然联想起10年前的“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死亡”事件。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此事引发舆论震惊。除了指责肖志军的无知冷漠外,冷冰冰的“手术须家属签字”制度也备受诟病。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除了患者自己同意外,还得有家属签字,医生才能进行手术,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绥德这起事件中,尽管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并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医生也无法对其实施手术,直至悲剧发生。

“手术须家属签字”制度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生命健康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对于一个意识清楚、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来说,其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治疗手段。由他人签字决定是否手术,是对个体权利的一种侵占和剥夺。再者,家属和关系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医学知识存在差别,很可能做出贻误治疗的决定。

十年一个轮回,绥德产妇跳楼悲剧,再次诘问“我的手术谁做主”。有关部门应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尽快提上议程,别让保护生命的制度异化为伤害生命的规定。□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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