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绥德男子刘某,2009年曾因犯抢劫罪获刑2年,刑满释放后,仍然不思悔改,继续走在了犯罪的道路上。去年8月4日,刘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警方刑拘。
2016年3月18日22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对乘车的被害人张女士实施殴打并抢走其随身携带的HTC one810T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为100元)、本地小米(无法评估)、本地红枣4斤(经评估价值为100元)、现金700元。
2016年3月30日凌晨零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将乘车的被害人张女士拉至一空地彩钢房内,后因背包内无财物,故未抢得财物。后刘某又通过殴打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张女士发生性关系。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及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为保护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刘某的暴行令人发指,女性特别是欠缺社会经验的单身女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都较弱,不能为方便或便宜就轻信陌生人,应该选择正规、有安全保障的乘车方式,避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害。通讯员 榆阳法院 罗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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