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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全市广大纳税人的一封信

来源:榆林日报 2017-08-05 10:10   https://www.yybnet.net/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进入7月,榆林市多地发生特大强降雨,引发了洪水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洪灾之后,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紧紧牵动着全市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心。为支持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榆林市国家税务局通过深入调研各县区受灾情况,对救灾和灾后重建涉税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全面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纳税人减轻损失,恢复生产经营,实现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受灾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二条: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灾后重建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关于爱心企业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第九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3.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一条: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关于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的问题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申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关于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问题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经纳税人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关于个体工商户停业及定额调整的问题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停止营业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停业核准前需要交回结存的各类证件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核定定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纳税定额。

七、关于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的问题

对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暴雨灾害中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损毁、丢失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主管税务机关即时给予补发。对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生发票领购簿损毁、丢失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予以补发并补打领购记录。

八、关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九、关于纳税人税控设备损毁处理流程的问题

纳税人税控设备损毁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根联补录报税后,重新领购税控设备。若纸质发票已丢失,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原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所有发票,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行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联系服务单位安装客户端软件。若纸质发票未丢失,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手工退票,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发行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联系服务单位安装客户端软件。

十、关于灾害恢复期间纳税服务的问题

灾害发生后,绥德县国税局、子洲县国税局及时开辟了应急办税服务厅,方便受灾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并通过各种渠道实时向纳税人发布相关信息。同时,根据需要对受灾较重的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一系列优质服务。

榆林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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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绥德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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