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腾)9月1日,绥德县法院经过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组织干警依法强制对该县滨河大道第227号、第228号门市进行了强制执行,将涉案房交付申请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有力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威严。
该案中,2002年五一村委会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开发修建五一村商业住宅小区。2003年4月29日名州镇五一村村民马某与刘某签订了修建地皮转让协议。2009年春,村委会向刘某交付了滨河大道第227号、第228号门市和其他相应房产,而马某以当时的协议价太低为由,向刘某提出补偿,被刘某拒绝,为此马某于2009年8月27日将两间门市强行占有,发生纠纷。刘某遂向绥德法院提起诉讼。此案诉讼历经一审、再审和中院二审,前后耗时6年,依法判决由被告马某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占房屋腾出交由原告刘某。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马某未履行其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马某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其的思想工作,可马某不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主动腾出诉争门面,还和执行法官玩起了失踪。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执行局领导研究决定,依法强制执行马某占有的相关房产。
9月1日,在执行局干警的监督下、申请人刘某以及社会各界的见证下,对两间门面房屋的锁子进行了更换,并将新钥匙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手中。至此,这起民事纠纷案顺利执结,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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