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和《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榆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60至64周岁老年人,凭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地老龄办(政务大厅老龄办窗口)办理《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二代身份证到所在地老龄办(政务大厅老龄办窗口)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凭证享受本规定确定的优待、优惠服务。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有生活保健费。具体标准为:70至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5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负担30%,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财政负担本县(市、区)70%,横山区、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负担70%;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10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负担20%,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财政负担本县(市、区)80%;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负担60%,县财政负担20%;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200元生活保健补贴,全部由省财政负担;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300元生活保健补贴,全部由省财政负担。以上所需经费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依据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老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老龄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县(市、区)老龄办,由各县(市、区)老龄办审核发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老龄工作专职人员,确保老龄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快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逐年增加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全市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2元标准预算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由市老龄办具体管理,用于老龄化问题的调查研究、老年维权、学术交流和老龄宣传,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全市老年人教育、文体活动及困难老年人慰问等老龄事业。各县(市、区)也要列支相应经费,按不少于本县(市、区)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2—4元标准预算,由县(市、区)老龄办管理。对发放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财政每年按全市总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可结合各自财力状况按照总人口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预算该项经费。主要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组织、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爱心护理院、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老年文体活动场所、智慧养老等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老龄办具体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七条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计、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服务费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病专科或门诊;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敬老优待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时,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服务。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离休干部荣誉证或敬老优待证)的就医对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减半。社区、乡镇卫生院每年应为本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条 各商业网点、社区居民服务点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第十一条 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或敬老优待证进入各类场馆锻炼身体可免收入场费;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非国有经营的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应履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施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者确定;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十二条 机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十三条 各交通运输站(包括飞机、火车、汽车)售票点,应当设立老年人售票窗口或优先给老年人办理手续。60—64周岁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车,凭老年优待证办理敬老卡,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办理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车。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十四条 民政、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乡镇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积极提供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老年人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应开辟老年人专栏,努力营造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优待、优惠服务内容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计、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不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外地老年人来榆林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凭敬老优待证或者本人身份证,可享受本规定确定的有关优待、优惠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年龄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之前公布的《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榆政发〔2012〕66号)同时废止。
榆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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