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祁铭)伙同他人预谋实施盗窃,骑着摩托车在街上转悠,当发现路边停放的小轿车玻璃未关闭,便顺手牵羊实施盗窃。近日,因犯盗窃罪,高某被神木县法院判刑。
2015年7月28日下午3时30分许,高某与刘某(身份不详)预谋实施盗窃,后二人骑摩托车在神木县城街上踩点,当行驶至神木县城旧碳市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小轿车副驾驶玻璃未关闭,于是高某窜入该车,将车内的一皮包打开盗得iPhone6手机一部及现金500元。刘某在一旁望风。
高某得手后,刘某分得iPhone6手机,高某分得现金700元(包括刘某另外给高某的200元)。2015年8月24日下午2时许,高某在神木县水龙建材市场门口以同样的作案手段盗窃刘先生车内iPhone4S手机一部,“三星A7000”手机一部及现金300元。“三星A7000”手机被高某销赃挥霍,iPhone4S手机被高某交予其女友。综上,高某实施盗窃两次,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手机三部,总计盗窃财物价值68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高某直接实施了盗窃行为,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鉴于高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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