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榆林讯(记者祁铭)“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于9月29日一审宣判,判处龚爱爱有期徒刑3年后,被告人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中院递交上诉状,榆林中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10月31日上午10时,榆林中院将在靖边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9月2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中,检方认为,龚爱爱明知自己有合法的户籍,为购房购买两个户籍,还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另外两个户籍,且用新办的户籍从事民事活动,妨碍了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9月29日,靖边县人民法院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闭庭后,龚爱爱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榆林中院递交上诉状,中院经审查,依法决定受理。
此外,原神木县公安局民警张新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原神木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和平、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教导员张志华玩忽职守案和原神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红霞、原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副所长贺亚玲玩忽职守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于9月29日一审宣判后,王红霞当庭表示不上诉,其余4人均递交上诉状,榆林中院决定予以受理。至于上诉的4人是否和龚爱爱同日宣判,榆林中院刑一庭庭长白海涛昨日下午表示,目前还没有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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