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维骥
近年来,榆林市因资源开发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对当地群众的生活、生产、生存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引发地表塌陷。到2007年底,全市因煤炭开采形成的塌陷面积64.25平方公里,造成大量的地表设施损毁。二是引发地表水及地质水系的破坏。神木县已有10条河断流,20多眼泉井干涸。全省最大的内陆湖红碱淖水位下降3米,水面由6年前的10.5万亩缩减到7万亩。三是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2007年全市矿区直接占用和破坏林地面积已达130平方公里。四是“三废”污染影响人居环境。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和各项政策。
申请综合配套改革。榆林在近10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和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比如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税收与税源严重背离的矛盾、经济增长快与农民增收慢的矛盾、基地建设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矛盾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制机制的改革。为此,建议省上抓住国家正在部署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政策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将榆林列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通过综合配套改革,克服体制机制上的障碍,促进能源化工基地及地方经济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生存、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试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应当停止对各类资源的行政划拨,停止无偿或低价出让资源。国家应尽快制定资源价格体系,为开发企业配置资源,应“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应深化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由政府做好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用招、拍、挂的方式选择投资者,为各类企业参与能源资源开发,创造平等的准入和竞争机制;外来投资的大型资源开发企业,应吸收当地企业入股,保障开发地有一定的投资权。通过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权威性,解决煤、气、油、盐等资源重叠开发和伴生资源综合开发的问题,解决超计划、超设计能力开采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开发矿产资源,必然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这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结果。榆林没有做到资源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环境并重,已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建议省上组织有关专家,对榆林资源开发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普查,作出权威的评估鉴定,并研究修复方案;建立“谁破坏、谁付费,政府统一治理”的环境补偿机制;对所有开发企业收取环境治理保证金,防止矿井关闭后所属采空区出现的塌陷问题;所有用于生态环境的经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治理基金”专户,由政府统一治理。
均衡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地方自我发展能力。在资源地从事开发的企业,应在税源地纳税,以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防止不合理的税收转移,提高市县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能力。调整原煤、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收政策,将计征依据由从量计征改为从量从价合并计征。可调整榆林资源税税额,原煤调整为5元/吨,原油调整为30元/吨,天然气调整为15元/吨。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适当提高地方分享比例,将增值额和所得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60%和40%进行分成,达到既保证中央又兼顾地方的目的。中央对资源输出地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强地方统筹经济、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资源输入地对输出地的补偿机制。
落实大型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目前,陕晋蒙资源开发是一种“嵌入式”的、封闭独立的模式。资源型城市作为资源的赋存地和企业作为资源勘探开发的主体,在发展目标和利益上出现了“双向错位”。国家应创新能源开发的宏观管理体制,引导中央直属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建立新型的协作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制定能源完全成本政策,把与能源生产有关的生态成本、产业转移成本和安全成本纳入能源生产的总成本,保证能源基地有资金解决因能源开发造成的生态问题、产业转移问题、地方贫困问题和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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