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到期,却发现租来的土地被“一地两租”。先租的一方认为后租的一方在自己租赁的土地上立广告牌,侵犯了其对土地的经营使用,理应拆除广告牌;而后租的一方则认为,自己在付钱租赁而来的土地上立广告牌合情合理,对方的私拆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物权,要求赔偿。
近日,容县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判前租方赔偿后租方34800元。
广告牌被私拆,原是“一地两租”惹了祸
2019年10月4日凌晨,在容县某村路旁,一名钩机司机在未经广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拆除了立在该处的广告牌。事后,广告公司将雇佣钩机司机私拆广告牌的村民韦某告上了容县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查明事实发现,2019年9月10日,南宁某广告公司因广告业务需要,与容县容州镇村民刘某、黄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两人位于容县至平南公路旁的约60平方米的土地用以安装广告牌,并按期支付了租金。该公司于合同签订时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200元后,在租赁的土地上安装了广告牌。
法院同时还了解到,该土地所有权人刘某、黄某曾与某农牧公司于2012年、2014年先后签订《承包开发xx村无公害蔬菜基地协议书》;后某农牧公司又与村民韦某签订了《容县xx基地合作协议》,将该地转租给韦某。刘某、黄某与广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他们与某农牧公司先前所签订的《承包开发xx村无公害蔬菜基地协议书》尚未到期。
私拆广告牌与“一地两租”为两回事,法院判赔
在庭审中,韦某认为,因土地所有权人与某农牧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期限未到,其与该农牧公司签订的协议则在期限内,因此现在应由其经营使用;南宁某广告公司在该土地上安装广告牌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为此,韦某在要求广告公司拆除广告牌未果后,遂于2019年10月4日凌晨,雇用钩机拆除了广告公司安装在涉案土地上的广告牌。
法院经审理案件后,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韦某向南宁某广告公司赔偿广告牌制作费、设计费等共34800元。
“本案的纠纷是物权的侵权纠纷,与‘一地两租’是两个不同的纠纷。”容县法院的法官释法称,该案中,韦某因“一地两租”行为,导致与广告公司在涉案租赁土地安放广告牌而发生争议,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韦某却不寻求合法途径维权,而是采取不理智、不合法的手段,私自强拆广告公司安装的广告牌,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失赔偿责任。
(记者 黄清 陈梅 通讯员 陆宁芳)
新闻推荐
自驾出发 玉林文旅复苏吹响号角 玉林市将举办系列主题活动,讲好玉林文旅故事
考察团队开启自驾游之旅本报讯(记者周立华)4月8日,2020年“诗在壮乡何必远方—广西人游广西”(玉林)文旅复苏自驾游启动仪式在...
容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