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黄献仪)两男子利益熏心,购买带病生猪屠宰、销售,企图捞把“黑心钱”,岂料被抓获。日前,容县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浦某某、邓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浦某某、邓某某合伙经营生猪屠宰销售生意,2019年5月初,浦某某在容县杨梅绿荫圩以母猪100-200元/头、肉猪500—600元/头的低价收购了一批带病生猪。5月8日凌晨,浦某某、邓某某将购买的4头病猪运到容县十里镇一个废弃屠宰场内私自屠宰并准备销售。岂料,两人在屠宰病猪后,便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扣押了病猪肉441公斤。经检测,扣押到的病猪肉检出猪圆环病毒2型病毒。
法院审理认为,该病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猪肉是市民餐桌上的常菜,其安全性更加重要,因此,经营者不仅要遵纪守法,还应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正确认识义利关系,作有良心的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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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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