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去世离开,留下一笔尚未还清的债务。95岁的老母亲被女儿生前的债权人诉至法庭,成为高龄的被告。近日,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女儿去世留下债务未还
1994年8月1日,杨某以参加育苗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黄某借款14000元。双方立下借据约定了本金14000元和月利率2%。借款后,杨某没有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黄某,黄某从1995年至2019年间,不断向杨某追讨归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杨某均向原告出具手写凭据,承认借款事实。
2019年2月25日,杨某因病去世,留下这一笔债务尚未偿还。
2019年5月8日,黄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杨某95岁的母亲覃某、前夫凌某及儿子凌某某诉至容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杨某生前所欠下的债务。
要不要承担债务
老母亲、前夫、儿子各有说法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覃某、凌某、凌某某有疑问:本案债务属于杨某个人债务还是杨某与凌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凌某应否就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凌某某和覃某是否应在继承杨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针对争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认为:虽然杨某已经去世,但是发生了财产继承,儿子凌某某和母亲覃某作为继承人应当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债务发生在杨某与前夫凌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有权要求前夫凌某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被告方认为:借据没有前夫凌某某的签名,不能证实这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杨某和凌某已经离婚了,债务债权已经分析清楚,凌某不应该承担偿还债务责任。杨某已经死亡,没有遗产,没有承担义务的人,案件应当按诉讼终结处理。
判决:老母亲和儿子继承遗产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根据双方的证据及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查明杨某在生前和前夫凌某有一套共同的房子,这套房子的一半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儿子凌某某和95岁的母亲覃某没有做出放弃继承遗产的表示,依法判决儿子凌某某和母亲覃某在继承杨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杨某生前欠黄某的借款及利息。
另外,因借据上面只有杨某的个人签名,而且黄某无法证明该债务是杨某夫妻共同合意所借,用于家庭所需,因此,法官判决凌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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