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广西玉林容县某超市举办抽奖活动,一名2岁半的男童幸运抽中一辆宝马。没想到,这个抽奖活动竟被当地工商部门调查。玉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说,按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该如何罚,还需要由相关部门来界定。(12月24日《南国早报》)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应当明确,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的抽奖活动最高奖品为宝马车,等于把要进入其他超市的消费者吸引到自己的超市,使其他竞争对手的客人都跑到自己超市来。这个行为,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了。
行政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理,主要针对违法经营者,一般不会涉及消费者的利益。搞宝马抽奖活动的超市很可能面临罚款,何况,2岁半男童幸运抽中的是宝马车使用权,不是所有权。由于该所有权没有时间限制,可以认为使用到永远。
能拿得出宝马奖品的超市,在当地应当也是很有实力的。但其法制观念上的淡薄,实在让人不敢恭维。这样的经营者受到相关方面的处罚,自然也应在情理之中。涉事超市法制意识需增强,其他经营者也应从中受到警示和启发。
另一方面,公众更应该关注的是,该超市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留给监督检查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弹性很大。如果监督检查部门对涉事超市处罚得轻,其他商家可能因为抽奖活动的广告效应大、潜在利益高,效仿该超市的抽奖活动。只有执法部门把握处罚分寸,才能有效遏制超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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