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击棍、鞋带、头套,这些在警匪片中常见的作案工具,被张某某用在了抢劫上,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张某某以刑罚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冒充警察向“按摩女”劫财2017年8月31日,张某某从北流市搭车来到容县,在某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到第二天下午,看见房间里面被人从门缝塞了一些卡片进来,他就从中选了一个,用房间的座机拨打了小梅(化名)的电话,叫小梅到房间内提供按摩服务。小梅来到房间后,张某某声称自己是警察,正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拷住小梅进行威胁,从小梅的钱包内搜出现金500元并强行拿走。最后,张某某解开小梅的手铐并用鞋带绑住小梅,向小梅展示随身携带的警用电棍后离开现场,坐上了前往玉林的汽车。
在车上,张某某想到抢到的钱太少,越想越不甘心,便用另一个手机号发信息给小梅,要求小梅加其微信,并威胁小梅转账1000元到其微信上,否则曝光其裸照。小梅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的第二天,张某某在玉林某宾馆被抓获。到底是抢劫还是诈骗?十年刑罚是否过重?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某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其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诈骗罪;而且被判处的刑罚过重。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针对张某某的上诉理由,给出了这样的答案:张某某提出其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在宾馆的房间内,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用事先准备的手铐拷住被害人的手,从被害人的钱包内搜走现金500元,在离开现场时打开手铐后又用鞋带绑住被害人的双手且向被害人出示警用电棍,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抢劫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张某某冒充警察查案的方式对被害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是张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系使用暴力手段取得,并不是被害人自愿交给张某某的,所以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张某某提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经核查,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张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以及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在量刑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链接法官说法抢劫罪是行为犯,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般的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举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某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就符合了条文中列举的加重情节——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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