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数”成调解突破口
小丽(化名)夫妻俩在容县某楼盘买下一套面积16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并约定除遇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开发商逾期交房,自交房期限第2天至实际交付日止,开发商按日支付已交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若因开发商责任导致业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业主不退房的,开发商按已支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小丽夫妇按时交清了房款,开发商却没有如约交房,也没能如期办下产权证,甚至连当初合同内承诺的纱门、纱窗等都没有装好,小丽与开发商多次交涉,都得不到满意的结果。于是,夫妻俩将开发商告到容县法院。
同一时间,容县法院接到另外52份起诉书,案情均与小丽基本相似,被告也是同一开发商。这系列案件中,涉事的53套房屋均在2013年11月15日前已交付,但因交房日期与原定的日期不符,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为业主办下产权证,53名业主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这系列合同纠纷案的事实基本清楚,原告的诉求也基本相同,双方的争议在于赔偿细节等方面未能达成调解,若能在庭前快速调解,不仅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也能缓解案件压力。为此,承办法官主持原、被告代理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法官发现,这系列案件的赔偿争议都依附于共同一点:影响工期导致逾期交房的雨天的天数,天数认定不同,赔偿的结果也有所不同。原、被告双方对此存在分歧,若能达成协商,调解这一系列纠纷案就有了突破口。
这时,另一起经过两审判决的同类案件成了化解矛盾的关键。
逾期赔偿有先例:
延误天数减雨天
原来,早在2015年就有业主因相同问题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两审,判决对工期内导致延期的雨天有认定。案件原告小张(化名)拿到房屋钥匙时,已经逾期交房68天,且当时开发商并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也未办下。小张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未取得验收合格证小张本可以拒绝交接,但因其已经领取钥匙,依照双方合同内约定“领取钥匙即视为对商品房已验收合格并交接”,认定已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另,根据气象局2011年至2013年当地中雨以上的天数,其中在双方约定交房日之间内,中雨量以上的雨天有78天(即影响工期的天数),应当予以抵减。小张不服,提出上诉。
小张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该交付应认定无效。再者,小张认为雨天并且影响施工导致停工,才能算延迟交房该抵减的雨天数,但开发商未提交《施工日记》证明其因雨天停工的事实,因此不应予以抵减。
案件经过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小张于2013年6月取得了该房屋的钥匙,但该商品房直到同年11月才取得五部门通过的竣工验收,即交房时,房屋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交付条件。法院认为应以商品房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日,达到约定交付条件之日才能作为认定完成交付验收的时间,故认定开发商于2013年11月15日当天才履行完交付义务。根据合同内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计算,逾期交房天数为229天。因双方在合约内明确约定,达到中雨及以上可相应延期交房,因此对小张的主张不予支持,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天数为229-78=151天。
小张最终凭这份逾期天数认定,取得了赔偿。
巧借案例
认定获原、被告认可
有案例借鉴,调解过程变得顺利起来,承办法官根据小张案件情况,结合53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释明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告知被告,延期交房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属于事实,根据合同约定,其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经过耐心调解及案例参考,原、被告之间的争论也有所缓和,双方都对小张案例中认定的雨天数比较认可。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加大动员,经不懈努力,被告终于同意支付各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
近日,小丽夫妇的心中大石终于落下,开发商自愿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未安装纱窗补偿款等共计16040元给小丽夫妇,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与小丽夫妇相同,另外52起案件对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违约金纠纷都得以调解结案。53起案件共完成退款161.58万元,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原告均如愿拿到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如此高效便捷化解纠纷表示赞许。
(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黄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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