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12年6月撬门进入被害人邓某某房门,将房内的一台台式电脑,一台MP5播放器及一个低音炮音箱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台式电脑价值2176元。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律程序有序进行。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会从中受到教育,重新做人,希望法庭从轻发落。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刘某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期间,前来参加旁听的同学们听得十分认真,还不时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做记录。
庭审结束后,梁法官为在场旁听庭审的学生上了一堂法制课,她以当日庭审案例为依据,旁征博引,告诫青少年防微杜渐,受到了全场师生的热烈欢迎,取得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黄献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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