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辆有瑕疵
2015年10月,梁先生到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车辆,经过挑选,他选中一辆五菱多用车,当天便与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约书》,交付了500元作为购车定金。几天后,梁先生到该公司缴纳了6万元购车款,并嘱咐对方尽快办理手续。手续办好后,10月27日梁先生前去提车并结算了剩余费用,他查看了一遍车辆外观、现状后,与销售公司签订了交车确认单,将新车开走。然而,好事仅过了1天,他又折返该公司。
原来,梁先生将车开回家后,朋友发现新车左后侧有重新喷漆的痕迹,他将车辆开到工商所,让工商部门帮忙查看,之后再将车开到销售公司讨说法,销售公司员工称不是专业人员,无法看出不同,并告知他如果车辆有瑕疵,可以向厂家投诉处理。经过协商,梁先生同意将车辆留在销售公司,等待厂家回复。然而第二天他却将车辆开走了,并一直使用至今。直至去年,梁先生回想此事,觉得自己受到欺诈,一气之下将销售公司和五菱公司一起告上法院,并对车左后侧瑕疵部位做了鉴定。
梁先生认为,该销售公司隐瞒车辆瑕疵情况,将车辆出售给他,违反了《消法》,属于欺诈行为,且他已经向厂家提出投诉,至今却依然未得到满意的答复,要求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等费用共64460.08元,另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3倍赔偿18万余元。
被告:对方为索巨额赔偿
对于梁先生的指责,销售公司感到冤枉,车辆是由厂家生产并附有合格证的新车,并非二手、瑕疵车辆,且在买卖过程中员工没有欺诈误导行为,梁先生也是在现场看过车辆情况后,才签字提车,双方交易是自愿、真实的。梁先生在提出问题后,经过协商同意将车辆放在公司等待厂家回复,但次日又称不追究把车辆开走,对此公司无任何过错。
梁先生之后的鉴定报告中,该车辆左后侧证实存在重新喷漆痕迹,但对车辆重新喷漆是在什么时间形成未做出说明,若当时他认为车辆存在瑕疵,应当把车辆封存起来,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将车开走。而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梁先生一直正常使用该车辆,因此,不能排除他为索取巨额赔偿,而在使用时间里人为制造重新喷漆的可能。
喷漆时间是关键,无法证明遭败诉
双方互相质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梁先生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约书》,明确合同双方为梁先生及该销售公司,因此另一被告五菱公司与原告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不是适合对象。
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涉案车辆的瑕疵部位经过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予以证实,获得法院认可。原告在发现车辆存在瑕疵后与被告协商未果,未将涉案车辆进行封存,等待厂家答复或进行鉴定,仅把车辆停放在被告处一天后又开走,涉案车辆从2015年10月29日起一直由原告使用,原告现有证据能证明该车存在重新喷漆,但无法证明重新喷漆时间,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在销售该车辆时,已经知晓并隐瞒重新喷漆的情况。综上,法院对梁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
记者手记
发现问题时未积极维权,导致后期证据不足败诉,梁先生的维权经历令人惋惜。生活中,因消费者未正确维权遭受损失的情况不在少数,“小问题”的往往易忘留存证据,希望能借梁先生的遭遇给各读者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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