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共同出资买地建房,在玉林这样的情况很常见,有纠纷后各自争取所占房屋的产权、使用权,这情况也不少,但您可得注意了,并非所有情况都能主张共有房屋,近日容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用共有土地建房的房屋使用权纠纷案件,案件中的一方因怠于主张权利,主张分割房屋共有权未获法院支持。
兄妹俩共同买地一方单独建房
杨兄与杨妹是兄妹俩,十几年前,兄妹俩看中一块土地,并于2001年与该土地所有人签订了一份书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以每平方米700元,购买面积一百余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总价共计77952元。由杨兄与妻子经手,将全部价款支付,包含办理转户手续费(共计81852元)。这笔买房款项中,杨妹出资33000元,占全部支出款项的40%。此后,兄妹俩又以两人的名义,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获得批准,并取得了登记名字为“杨兄、杨妹”的土地使用证。
2004年,杨兄在取得登记在兄妹二人名下的建筑许可证后,自己出资,在地上建了房,并一直居住至今,杨妹在杨兄建房之初,就已知晓此事,没有提出反对。直到去年,两人因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协商不下,杨妹将杨兄告上法院,要求对房屋部分享有共有权。
明知权益被侵怠于维权不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房屋所用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兄妹二人,该土地确认属二人共有。杨兄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并进行装修时,杨妹是完全明了的,但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出资参与建房,应当视杨妹默认了杨兄独自建房的事实。且杨兄已经入住使用该房屋十多年,杨妹现在提出对房屋部分享有共有权,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杨兄在没有解决土地使用权共有问题、没有获得杨妹明确授意的情况下,自己占用共有土地建房,法院认为,杨兄应当在杨妹主张分割该土地使用权时,按该土地使用权现价值,以杨妹出资比例折价给予经济补偿。
最终,容县法院依法驳回了杨妹对房屋部分享有共有权的主张,并判决杨兄按出资比例及现价值,折价给予杨妹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
共有人之一擅自在共有土地之上建房屋的,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须及时主张权利,阻止其建房行为。如果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待房屋建好时,再主张共有房屋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此时,其他共有人只能主张对共有土地的权利,依法获得共有份额的经济补偿。(记者欧雅歆通讯员陈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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