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车后,不少车主愿意将车辆交给汽车销售商办理入户手续,然而在办理过程中,车辆若发生损伤,该由谁担责?容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车主和销售商为此闹上法院,近日,该案一审审结,咱们就这起案例,来看看法官怎么判。
车主交钱后发现新车有损伤
去年10月底,阿松(化名)到某汽车公司选购车辆,经过挑选,他选中一辆五菱牌轻型货车,当天将500元作为定金,并签订了一份《购车合约书》交给汽车公司,双方约定,阿松在第二天将4万元购车款交给该公司,并由该公司代办车辆入户手续,余下款项,待提车时结清。之后,阿松如约支付4万元购车款,汽车公司也为车辆办理了入户手续。
去年11月初,阿松到该公司结款提车,再次查看车辆时,发现车头右前盖里有损伤,还没到手的新车就有了损伤,他无法接受,要求汽车公司更换车辆或退车。双方协商无果,阿松没有将车提走。
经过2天的协商,汽车公司给阿松出具了一纸书面意见,认为车盖里的损伤是调车员在调动车辆过程中,不小心造成的损坏,并承诺阿松提车后,有空开车过来即免费对该处进行修复。阿松看到意见书后,在交车确认单上签了字,将车开走。事后,阿松回想此事,认为自己被该公司欺骗,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成焦点
阿松认为,某汽车公司将有瑕疵的车辆在不告知的情况下,以正品的价格出售给自己,是明显的欺诈行为,违反《消法》第55条,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保险等各项费用共6万元,并支付3倍赔偿共13万余元。
某汽车公司辩称,该车是经过合格出厂且有合格证的车辆,阿松经过认真选购,且在《购车合约书》内,双方已就车辆的价钱、配置、代办上牌及保险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按约履行。在阿松结付尾款时,再次检查车辆发现车头右前盖里有不平整的痕迹后,公司向阿松解释了造成损伤的原因。汽车公司认为,该车是合格车辆,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并已入户到阿松名下,发生纠纷后双方通过协商,公司愿意对该处进行修复,阿松也已同意这一处理,并在交车确认书上签名把车开走,汽车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瑕疵对性能无影响且双方已达成协议,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外观上存在瑕疵,经由双方承认证实。瑕疵问题并非车辆关键及核心性能部分的损伤,且有车辆合格证证明该车是具有合格证的新车,阿松提出对方销售瑕疵产品,但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是不合格产品或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原告阿松提车时,发现车辆外观瑕疵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过后被告出具书面意见(内含处理方案)给原告阿松,阿松当天即在交车确认单上签字,并把车辆开走,证明双方对涉案车辆的处理达成了协议。涉案车辆自阿松提车后,一直由其进行驾驶,没有证据表明该车的外观瑕疵,对车辆的性能存在不利影响。综上,被告某汽车公司不构成《消法》第55条中的“欺诈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等费用、支付3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近日,容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阿松的诉讼请求。
(记者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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