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十年的朋友之间转让房屋,因被告黄某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黎某多次催促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有效,并判决被告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
黎某诉称,其与黄某系认识十多年的朋友。2008年以1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黄某所有的位于容县六王镇的国有土地一块,黎某支付了地皮款后,黄某至今未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还玩起了失踪,过户一事就拖延至今。
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原告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故对该涉案房屋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承办案件的法官通过多渠道多方努力,联系到了被告黄某,并对其进行说法教育,最终该案以被告答应自愿履行其义务而调解结案。(通讯员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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