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违法驾驶车辆出了车祸,交强险中的保险公司向事故另一方承担了垫付责任后,随即向法院起诉刘某某全额追偿赔偿款,获得法院支持。
2015年2月15日,仅差15天才满18周岁的刘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容县黎村镇由同和往太平方向行驶,途中与韦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韦某、韦佳某受伤和韦小某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后经容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定韦某、韦佳某和韦小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费用合计195354.68元,由刘某某承担以上总额的50%,在扣除其已支付的赔偿款外,由保险公司代刘某某一次性垫付赔偿款4万元,保险公司在支付4万元后有权向刘某某追偿。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款4万元后向法院请求刘某某全额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否则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对其基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赔付义务,应由刘某某承担终局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刘某某行使追偿权。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有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法院应在追偿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支持保险公司请求,本案刘某某按事故认定的主要责任和调解协议约定承担50%的限额,即应支持保险公司追偿范围4万元的50%计为2万元。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赔偿不是根据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的,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仅部分支持其追偿权不合适的,这样等于为危险违法驾驶的交通事故行为买单,违反公序良俗,且全额追偿亦符合有责则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理论。
(通讯员覃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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