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地的升值,土地纠纷多了。上周,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1975年公路部门在村里建了一个道班,数十年过去,道班如今拆除,所在村子的村民便想将这块地要回来。他们的理由是,当初这块地只是借给对方用的。
存在了30年的道班拆除, 村民欲要回土地
本案原告是容县黎村镇某村,两被告是县政府、市政府。第三人则是容县公路局。
说起这事,还得从养护站的由来说起,1974年,国家在涉案土地附近建大桥,1975年大桥建成通车,为了方便管理大桥,在涉案地建了一个道班。1989年,道班向有关部门申领了土地证,2003年,由于道班更名为养护站,涉案的土地被登记在养护站的名下。
2004年,道班的房屋被拆除。涉案地所在的村民便数次要求养护站将土地归还给村集体,但未果。
说到要还地的理由,村民认为,当初这块地是出借给道班使用的,并不是调整给对方使用,村里也没有收取相关的补偿费。现在道班的房屋拆除,不再使用,就应该归还地。县政府将涉案的土地证颁发给养护站,是错误的。
村民不服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6月,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容县政府颁证行为的复议决定。
今年7月3日,收到该复议决定,村民仍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颁发给养护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市政府也成了被告。
争议焦点: 是否过了诉讼时效?颁证行为是否合法?
由于事情历经年头已久,“原告的起诉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了当天庭审的一大焦点。
原告方代理人提出,村民们是在今年3月县政府一份复函中才得知涉案土地被登记在养护站名下。2003年县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包括了土地面积的改变,这不是变更登记而是新的颁证行为,不是1989年颁证的延续,因此并没有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
“同一块地不可能出现两本土地证。”被告方则认为,2003年养护站所持有的土地证,不是独立的发证行为,是1989年颁证行为的延续,是变更持证人名称及因之前计算错误更正面积的变更登记,原告所诉的颁证的行政行为实际是1989年颁证的行政行为,从1989年至今已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
“道班在涉案地存在了30年,公路部门如今也管理了40年,这是个不争的事实。”第三人公路局称。
庭审过程中,关于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及市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也成了一大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
对于道班使用的涉案土地的来源,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坚持认为,只是借用,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收取相关的补偿费用。
被告方则认为,从当时历史时期及社会环境来看,当时是为了国家建设需要,不存在借用的情况……
在当天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充分阐述各自的意见,经过了两轮法庭辩论。
当天庭审结束时,法官表示对该案择日宣判。
记者手记
虽然案子目前还没有结果,但当天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20多位村民前来旁听庭审,可见村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面对土地纠纷,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法律和诉讼才是矛盾纠纷解决的真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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