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企的经理、副经理,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拆除公司天桥回收款,非法收受承租户的好处费。近日,市中院对容县某公司原经理陈某、副经理马某某、白某某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即陈某、马某某、白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
陈某、马某某、白某某均为“50后”,案发前三人同在国有企业容县某公司任职,陈某为公司经理,马某某、白某某为公司副经理。
2010年6月10日,该公司以位于容县县城的天桥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容县财政局请示拆除天桥。在得到批准后,陈某召开班子会议决定由马某某联系拆除人员并负责监督拆除工作。马某某联系收废旧的李某某承包拆除天桥工程。双方商在天桥拆除后将2万元回收款交给马某某。陈某向马某某、白某某提议将其中4000元交公司出纳入账,余下16000元由三人私分。而在这过程中,马某某收了李某某送的1000元好处费。
该公司在容县县城还有几处房产,分别租赁给不同的租户,在租赁的过程中,陈某、马某某、白某某三人先后多次收受了三位承租户送来的好处费。经法院查明,陈某收受好处费61000元,马某某收受好处费12000元,白某某收受好处费13000元。
案发后,陈某、马某某、白某某分别退出贪污受贿所得的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马某某、白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鉴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陈某、马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白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马某某主动供述贪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陈某、马某某、白某某主动退出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等情节,遂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陈某、马某某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梅通讯员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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