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保 王靖/制图
今报记者王斯 通讯员孙晓梅
很多单位对给员工买社保,都是“能躲就躲”。可广西某设备公司却“追”着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简称社保局),要求给员工张某补缴社保,甚至为此两次闹上法院,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张某到该公司工作不到20天,出差时因心脏病发作死亡,而此时公司还没来得及帮他买社保。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就职后,单位可在30日内帮员工买社保。于是,某设备公司便要求为张某补缴社保,却遭社保局拒。人死了,还能补缴社保吗?这事听起来有些怪异,可某设备公司却很较真,两次将社保局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补缴遭拒
员工上班10多天就死亡了
在某设备公司眼里,他们真的是很倒霉。2009年5月5日,张某应聘到某设备公司上班。当年5月20日,张某与公司老总陈某一起出差到容县。当晚,两人在容县某酒店休息。第二天上午,张某却被发现在房间死亡。经法医检查,张某的死因是心脏病。
因张某到某设备公司工作尚不足30天,该公司还未来得及为其买社保。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某设备公司认为,他们还在缴费期间内,他们应正常缴纳张某的社保费。某设备公司多次向南宁市社保局询问有关补缴问题,但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2010年,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张某生前与某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张某的家属又对张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与某设备公司打起了官司。该案经过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去年4月,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死属于工伤。
这一认定,意味着某设备公司要为此支付二三十万元的赔偿金。只因缴社保晚了点,某设备公司认为,这么高的赔偿金不该由他们来支付。2013年6月3日,该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南宁市社保局提出为张某补缴社保,但遭到拒绝。去年8月,某设备公司将南宁市社保局告上西乡塘区法院,要求社保局办理张某补缴社保的手续。
诉求被驳
一审法院认为社保局拒绝有理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即通常所称的“五险”。而与“五险”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未明确社保局负有为死亡职工办理补缴“五险”的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该条款明确,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是“新发生的费用”,而该案中,张某已经死亡,缴费主体已不存在,亦不可能发生新的费用,为死者张某补缴工伤保险,已不能实现某设备公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死者张某工伤赔偿费用的诉讼目的。至于养老金等4险,因张某已死亡,在一方缴费主体不存在的情形下,已无法实现。
同时,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无社保局需为死亡职工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某设备公司要求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缴的情形。由此,今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某设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分歧较大
二审法院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昨日庭审中,某设备公司称,一审判定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劳动者,属认定事实不清。该笔保险是由单位缴纳,职工并不缴纳。至于劳动者已死亡,不可能发生新的费用,也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误解。张某虽已死亡,但张某的母亲和配偶还在,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有可能存在“新发生费用”。
而张某刚到该公司不到20天就发生意外死亡,该公司并没有违法不缴纳社保。如果让该公司独自承担工伤支付责任,对他们来说有失公平。
社保局则强调,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在将来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现张某已经死亡,即使某设备公司补缴了社保,要动用社保基金,也只能是“新发生费用”。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已不可能再实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必须凭生效的仲裁或法律文书才能办理。但某设备公司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此,给张某办理社会保险既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亦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最后宣布将择日宣判。
2009年
张某5月5日到某设备公司上班,5月21被发现死亡,上班时间不足20天。
看点:《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据此,某设备公司认为,张某死亡时,还在缴费期间内。
2013年4月
法院认定张某的死属于工伤。
看点:这一认定,意味着某设备公司要为此支付二三十万元的赔偿金。
8月
某设备公司状告市社保局,要求为张某补缴社保。
2014年2月
一审法院驳回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看点:一审法院认为,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是“新发生的费用”,而该案中,张某已经死亡,缴费主体已不存在,亦不可能发生新的费用。
6月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二审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新闻推荐
今报容县讯(记者周伟武)8月13日下午,在容县杨梅镇,一辆武装押运车撞上一辆自行车,自行车手当场死亡。目前事故具体原因仍有待调查。事发地点位于省...
容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容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