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多。交通事故历来被人们认为是最复杂,最难处理,由于事故多,涉及人员多,如不及时处理,小事故有可能演化成大纠纷。
在容县法院,2010到2011年,两年受理案件297件,审结288件,结案标的2440.06万元,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64件,调撤率为56.94%,案件自动履行率81.5%。此外,还指导县交管大队调解案件69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84件,指导调解成功率达100%。容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整体工作呈现服调率、服判率、履行率“三提高”,涉法上访率、矛盾升级率明显下降的良好态势,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调联动,对接更顺畅
交通巡回法庭加强与交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衔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让纠纷尽可能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先由交管大队进行勘查取证,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巡回法庭。在交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巡回法庭适时进行法律指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当场申请司法确认。同时,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当事人未经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提起诉讼的,巡回法庭在收到起诉状、正式立案之前,积极引导当事人到有关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当事人坚持直接起诉的,巡回法庭才依法立案受理。巡回法庭立案受理的案件,还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先行调解,或邀请其协助调解。公安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实现了非诉讼途径与诉讼途径的无缝对接,大批事故纠纷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解决,减少了案件流入法院,缓解了审判压力。
建章立制,沟通更密切
容县法院联合交管大队、司法局建立了一系列联动制度,如例会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协调制度、调解协议确认制度、委托调解制度等。交通巡回法庭结合工作特点,制定了工作日志制度、收结案登记制度、来信来访登记制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制度、轮流值班制度、指导调解工作记录制度、联席例会制度等。联动制度和交通巡回法庭相关制度的建立,明确了交管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三家的职责,各项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有效,法院每月与县交管大队、县司法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增强了三者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针对以往保险公司出庭率低,调解工作开展困难等问题,法院联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各保险公司召开工作协调会,通报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分析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建议其积极参与调解和理赔。通过沟通协调,涉诉的保险公司均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扭转了保险公司应诉率低和案件调解成功率低的局面。
一站式服务,矛盾化解更便捷
交通巡回法庭整合资源,实行快立快调快审,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站式的便捷服务。一是法官现场办公。工作日法官现场值班,节假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开启当场咨询、立案、调解、排期开庭一站式司法绿色通道。对争议不大的案件,提供提前预约、口头起诉、现场受理、集中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及时判决等便捷方式,实行即立即审即结即执的一站式服务。二是规范立案程序。对发生在本县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立案庭统一分配案号,由交通巡回法庭立案;对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但属本院管辖的,则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后再交由交通巡回法庭承办。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当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是就近审理。交通巡回法庭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设立在交警大队,三部门同一地点办公。巡回法庭的所有案件均就近开庭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因交管大队和法院办公地点不同,当事人在交管大队、法院两头跑,行政处理与司法裁判脱节,打官司程序复杂和期限长等难题,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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