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春雄
5月29日,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仅能提供出银行转账记录,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9年7月,李某向张某某借款6万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张某某便通过微信向李某分两次转账6万元。事后,张某某多次向李某催讨款项,李某均未偿还。
庭审中,被告李某声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两人是通过打游戏认识的,称不上是朋友,张某某向其转账6万元是事实,但这些款项都是张某某委托其操作某游戏平台的理财项目而交付的,是委托理财款而非借款。
由于该投资理财平台涉嫌违法已被关闭,所有钱款都无法提现,包括李某自己投进去的一大笔钱也全部打了水漂。之前理财赚钱的时候,张某某也拿到了分红款,现在钱拿不回来,只能算投资失败。
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的交谈录音以及该投资理财平台的相关截图,以此证明双方不存在所谓的借贷关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仅提交了转账记录,而被告则抗辩该转账系投资款。结合当事人陈述,双方因打游戏相识,且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亦未约定支付利息。
另外,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在微信聊天及事后交流过程中,原告多次提到“放进去”“投进去”,对于投资事项频频与被告进行联系,而对于借款事宜从未明确提及。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进行借款,因此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形下,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是,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如对方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则还需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否则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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