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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中院发布三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非法排放固体废物 四人判赔五百余万

来源:玉林晚报 2021-06-04 06:51   https://www.yybnet.net/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市民,保护绿水青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建美丽家园。

据了解,2020年以来,玉林市中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8件、行政案件4件、刑事案件47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非法排放固体废物

法院判赔处置费用等519.36万元

A

2016年7月20日,某县环保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群众投诉一家沥青加工厂排放有毒废气,导致树木枯死的案件。

经该环保局查明,2013年12月到2014年10月,柯某某、冯某伟、冯某富、李某某在某村一处山岭,利用废旧柴油、机油等危险废物,用火烤的方式提炼沥青,以每罐300元的价格出售谋取利益,并将遗留废物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遗弃现场附近。2016年7月,经环保局勘查,遗留的黑色废物体积为1107立方米(折合1551.89吨)。事发后,经专业勘测、研究后,以就近处理方案处置了遗留废物。柯某某等4人的行为造成废物处置费用、勘探费、检测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9.36万元。2018年冯某伟、冯某富、李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柯某某等4人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柯某某等4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柯某某等4人实施了环境污染的行为,应根据其在环境污染损害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柯某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判决柯某某等4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后,冯某伟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审理后,于2020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非法排放固体废物不但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也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本案中,柯某某等4人将未经处理过的废物非法排放,致使排放地周边的土壤遭到严重破坏,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柯某某等4人均已受到刑罚制裁,但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综合应用,提高环境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并对潜在的环境污染者进行有效震慑,达到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目的。

B

洗涤厂违法排放污水

被罚11万元

2020年5月18日,某县环境保护局对一家洗涤厂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洗涤厂生产废水采取强制混凝土沉淀+SBR好氧处理工艺措施后排至沉淀池后排放。检查时,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废水通过5米长的管道排放至洗涤废水处理池东南方向的水沟,外排口有乳白色的废水外排。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8日16时51分对外排口废水进行现场即时采样检测,经县环境监测站测定,洗涤厂外排口废水数据为:化学需氧量228mg/L,超过了排放标准。

环保局立案查处并听证后,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洗涤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10000元。洗涤厂不服,认为环保局采取污水样本的方法和过程违规,因此得到的取样检测报告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明洗涤厂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于是向所在县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洗涤厂的诉讼请求。洗涤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力军,应当加强自身责任感及遵纪守法意识,以创新改革降低生态成本为核心,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维护生态环境良好发展。同时,政府机关应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提高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联合出手,重拳打击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行为。

本案中,县环保局主动行使职权抽检某洗涤厂污水排放情况,监督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做好污水处理,减少环境污染。洗涤厂的废水排放超过了法定标准,环保局对其的处罚并无不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也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能够有效防止企业乱排废水。

多名村民非法采矿

被判刑又赔钱

C

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牟某燕等人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名山街道清湾江旧江边的农田非法采砂出售,合计销赃数额2645590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牟某燕等人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城北街道两个村庄的交界处农田非法采砂。被告人欧某明知牟某燕等人的砂为非法开采所得,仍以每立方米11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欧某非法收购共计1627.25立方米,支付砂款195270元。经鉴定,牟某燕等人在该交界处的农田非法采砂4172立方米,共价值563220元。

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出售给梁某某、凌某某夫妇,销赃得款648505元。经鉴定,牟某某此次非法采砂8909.5立方米,价值共计1202783元。

2015年4月1日,出于私利,被告人牟某某等十几人,携带枪、刀、棍等凶器到城北街道某村王某家外,开枪将王某家二楼的玻璃窗和一楼的卷闸门打烂。在撤离时,牟某燕等人还打烂了李某安装于路边电线杆上的摄像头,并恐吓罗某。

检察机关将牟某燕、牟某某等人诉至法院,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燕、牟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牟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牟某燕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牟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到4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牟某燕等人支付土地复垦费、鉴定费,并在玉林市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释法:

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治乱力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化解私挖滥采各类风险,维护安全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举措。

非法采矿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玉林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李芸 邱俊华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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