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廖毅梅)日前,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玉林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实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邀请了玉林市政协委员陈海英,人民监督员义少祥、陈光周3人担任听证员,案件承办检察官、某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消委会代表及旁听人员等近20人参加会议。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5日期间,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管理人员朱某某在该公司药店内,私自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购进400盒虫草清肺胶囊,已销售、赠予240盒。2019年6月5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药业公司药店内缴获虫草清肺胶囊160盒,经检验为假药。同年9月20日,该局对某药业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160盒虫草清肺胶囊及违法所得并罚款32980元。
2020年,朱某某、钟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因某药业公司、钟某、朱某某销售的假药有部分已销售给消费者且未召回,给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5月9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立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调查。
2020年5月20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在正义网上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9月28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3被告支付销售假药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判令3被告在玉林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涉案假药。
今年1月14日,某药业公司在玉林日报刊登了《道歉声明》,并将公益赔偿金如数缴入指定账户,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已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鉴于该案系玉林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检察机关就本案是否可以撤回起诉问题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某药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该公司已主动登报向公众道歉、承认错误,且全额缴纳赔偿金,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履行到位,请求检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对该案予以撤回起诉。
3位听证员在听取了承办检察官介绍和当事人的陈述后,对案件有关情况及法律适用等进行了提问,详细了解案情及诉讼请求实现情况。随后,听证员进行了独立评议,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并由听证员代表义少祥发表评议意见。他们认为,根据整个案件有关诉讼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本案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同意撤回起诉。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将在充分考虑听证评议结果和相关意见后,依法作出是否撤回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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