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关春莲)1月13日下午,福绵区人民法院家事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来自福绵区的一对夫妻在法官的调解下,和平分开。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玉林市法院首例适用该法典调解的离婚案件。
矛盾无法调和
夫妻闹离婚
这起离婚案的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自由恋爱数月后,于同年11月11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顺利脱单的两人婚后却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了矛盾。被告没有工作,家庭责任感不足,两人为此常拌嘴。2020年初,闹别扭的双方开始分房而睡,在后来的一天晚上,双方因生活琐事再生口角,被告酒后打砸物品,原告一怒之下搬离被告家,双方开始分居。
心灰意冷的原告因此诉至福绵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主办法官阅卷后分别用电话联系了双方,试图先了解双方的基本的想法。经过沟通,法官认为双方均有调解的基础,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夫妻感情破裂
法官调和无果后调离
法官在阅卷中发现一个细微之处,原告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多次表示要求和好,请求原告给机会,其会以实际行动挽救婚姻。可见被告对这段感情依旧不舍。于是,本着劝和的原则,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先主持调解双方和好,劝解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间有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双方把误会和矛盾敞开来谈,真诚沟通,多站在对方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多想想结婚的初衷,矛盾还是可以解决的,婚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希望双方换位思考,给彼此一个机会。
面对法官的劝解,原告表示已给过被告多次机会,被告每次说改,但最后都没有改观,被告以过激行为方式来挽留,也让原告心里感到恐慌。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没到非离不可的地步。经过法官分别做双方工作,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被告沉默后态度亦有所松动。
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在经过询问双方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后,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条文向原被告双方阐述了《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让双方对我国法律规定有个全面的了解。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愿意好聚好散,同意与原告离婚。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以协议调解的方式,友好离婚。
1月1日起
离婚纠纷案适用《民法典》
“该案件与以往的离婚案的最大区别是适用法律不同,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适用了民法典调解离婚案件,在此之前则适用婚姻法。”法官分析该案称,该案原被告没有子女,没有财产纠纷,且双方最终同意离婚,虽案情相对简单,双方争执较小,但确实有感情破裂的事实。
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官释法,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本应有一个幸福的婚姻,但由于双方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矛盾,化解矛盾,导致矛盾不断累积直至爆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向尽头。法院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和好无效后,调解离婚。
“虽然未能调解原被告双方和好,但双方能在法官主持下心平气和地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也不失为一种体面的结局。”法官提醒,幸福的婚姻是靠双方共同用心经营的,愿每一对夫妻在面对婚姻中出现的矛盾时都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理,当婚姻无法挽回时,也要及时调整心态友好分开,避免极端事件发生而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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