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苏晓慧 莫洲萍)家住福绵区福绵镇的案件被告人梁某刚刚考过科目一,尚未取得驾照,就抱着侥幸的心理无证驾驶机动车,结果发生了车祸。近日,福绵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因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2019年10月20日凌晨3时左右,梁某在家附近玩,接到女性普通朋友陈某的微信语音,说其在十丈村一朋友家吃宵夜,因喝了酒,且朋友收起了她的电动车钥匙不给开,请梁某赶去十丈村接她走。梁某没有考虑自己尚在驾校学车、尚未取得驾照,出于对朋友的义气,马上驾驶他名下的轿车,根据陈某发的定位来到十丈村一个三岔路口接到陈某,遂往福绵圩方向行驶。才行驶几分钟,当途经福绵镇某饲料厂附近一处弯道时,梁某因不注意观察,且车速有点快,加上路况和车技不熟,精神紧张,导致操作失控车辆碰撞到行车方向右边的路灯杆,使得车辆四轮朝天翻倒在路边水沟,坐在后排的陈某当场失去意识。经医院抢救,陈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其因本次事故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以及身体多处骨折,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梁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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