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了我们小区不给养狗的,还要养,弄得我家的窗帘、沙发、电视机柜、鞋架、置物架底部都被咬烂了,能不生气吗?退租时更糟糕,墙壁发黄、发黑,房间脏、乱、臭,地板布满烟头,我花了一周时间打扫,喷了两瓶除臭剂,能不生气吗?”玉林市某小区的业主李某气冲冲地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黄双抱怨道。
“沙发不是给你补好了吗?电视柜不也给换了新的吗,退租时房间也打扫了一遍,至于房屋墙壁发黄、发黑,那是没有的事,纯属自然损坏。”租客谭某毫不示弱地回击道。
上述这一幕,发生在李某诉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近日,承办法官黄双与原、被告一起实地走访该出租房,就双方争议焦点展开实地调查。
退租时设备有损,房东将租客诉至法院
今年5月29日,原告李某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谭某偿还租金、物业费、家具损坏、电器修理费等费用共计18000元。李某诉称,其与被告谭某于2019年1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半年,每月租金2100元、押金2100元;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保护房屋内设备完好,出现设备损坏应修复,否则出租人有权按照市场价格追究相应赔偿;如合同期未满,承租人违约退房,出租人不退押金。自今年1月起,被告谭某开始拖欠租金,截至起诉时,被告共拖欠租金、物业费等约定费用6500元;房屋设备家具、电器等均有损坏且未修理,按约定应由被告按照市场价格赔偿。原告李某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官展开实地调查,明确赔偿责任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黄双及法官助理、双方当事人前往涉案房屋,就房屋设备损坏情况等双方争议焦点展开实地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租期为6个月,但被告未到期满就单方终止租赁关系,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支付尚欠租金,另外其已支付的押金原告可不予退还。故被告应支付尚欠租金合计5250元给原告。
关于房屋设备、家具损坏情况的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涉案房屋察看,结合原告提供的照片、双方陈述分析,可以明确被告养狗导致电视柜、沙发等家具损坏,并且人为损坏房门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经济损失。法院酌情支持被告赔偿电视柜、沙发、茶几的木质底座、鞋柜底部一角、置物柜底部位置、两个房门、门框部分,房间木质脚线部分的维修翻新费用共3500元,客厅窗帘、房屋门锁一把、四个灯管、一个吸顶灯的更换费用共830元,正门原装的锁配插销无法安装回去,被告也应酌情赔偿100元,以上合计4430元。花洒架、洗衣机、空调一台、卫生间百叶窗帘、客厅和走廊的墙壁,原告自认“洗衣机于2011年购买使用,经维修师傅看过是电脑板和轴承损坏”,经现场察看洗衣机较旧,综合上述情况分析,洗衣机属于自然损耗、损坏,不是人为损坏;经现场察看,花洒架、卫生间百叶窗帘是使用时间较长,属自然损坏;墙壁、天花板因发黄而重新粉刷,并且原告没有提供照片证明被告弄脏了墙壁,属自然损坏;空调经双方现场确认可以使用,据此,上述物件均不应由被告承担修复、更换费用。被告辩称沙发已经维修好,但实际仅维修了三处,沙发底部损坏没有维修,并且维修效果较差,故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根据原告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小区业委会证明,可以证明被告尚欠物业费等杂费165.4元。超出部分,无证据佐证,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谭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租金5250元及滞纳金,支付维修、更换费用4430元,支付物业费、垃圾费、维修基金、电梯维护、公摊电费、自用水费合计165.4元。
法官提醒:租赁合同中罗列详细清单,并作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亦通过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设备损坏应修复,否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在租赁合同中最好是详细地列出房屋设备、家具等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对物品外观外表拍照留底,并对物品损坏责任作明确划分,以防止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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