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利娥
6月15日,榆阳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书记员像往常一样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当询问原告借据原件何处时,原告神色慌张,用身体向旁边的被告发出“求救”信号,被告有意在裤兜里寻找着什么,随后地上散落一些材料,原告俯身捡起了借据原件,交给了书记员,书记员察觉到此案异常,将情况告知审判员,审判员立即将二人分开,分别就案件事实进行谈话,原、被告对借款1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借款时间、借据出具时间的陈述相互矛盾,且均不能与原告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载明借款时间相符,明显不符合常理,审判员询问双方是否系虚假诉讼,双方均予以否认。随后,审判人员二次通知双方开庭,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更印证了审判员对该案系虚假诉讼的判断。原告按通知的时间到庭后,审判员向原告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承认此案系其提起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经查明,被告为避免他人申请保全其工资,与原告串通,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借条,由原告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保全逃避债务,后因不放心原告保管借据,立案后收回,于是出现了此前原告向被告暗示借据原件的一幕。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依法应予司法惩戒,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不准原告撤诉,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原、被告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3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原、被告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无异议,诚心悔过。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共筑司法诚信,是司法部门践行的承诺。以此案告诫试图或者正在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要尊重事实,敬畏法律,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切勿损人不利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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