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核,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办理不动变更、转移、首次登记业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登记。
送达地址:榆林高新区明珠大道天源路63号不动产登记局710室。
联系方式:0912—3591665
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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