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 “调解员,没想到你们法院调解这么给力,这么快就解决了纠纷,你们辛苦了。”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快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业主陈某因办理房贷按揭未能通过银行审批,无法支付剩余购房款60万元,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退还首期购房款等事宜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2018年8月,玉林市民陈先生向某开发商购入一套商品房,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房屋总价款为76万元,首期购房款为16万元,剩余购房款60万元由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陈先生支付首期购房款16万元后,余款60万元商业贷款未能通过银行审批,业主陈先生认为开发商未能尽到协助义务,导致其余款无法支付。遂直接找到开发商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归还首期购房款16万元。双方多次协商但均未果,陈先生一纸诉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首付款16万元。
玉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立案窗口法官黄彦分析认为,该案虽然标的额较大,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被告双方争议不大,适宜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该案遂流转至调解室,特邀调解员来姐接手了案件,着手进行调解。
调解当天,来姐不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试图为双方当事人寻找一个双赢的方案。“调解员,能不能帮我跟开发商沟通下,快点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我等着钱去做事情呢……”原告陈先生看见调解员就急匆匆地说道。来姐了解到,自商业贷款未能办理后,原告陈先生非常着急拿回首期购房款,以便有充足资金参与投资等事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某表示,解除合同、退还首期购房款均无异议,但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解除合同的,原告应支付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给被告开发商;其次,房屋解除合同后,为了不影响今后售卖,原告还应协助被告向相关行政机构办理撤销合同预售登记备案、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等相关手续。
最终,在来姐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协助被告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办理撤销合同预售登记备案、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等相关手续;原告协助办理撤销手续后30日内,被告在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退回剩余款项130000元给原告。至此,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陈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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