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驾驶人葛竟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驾驶人康宏亮、温建梅、韩现令、魏玉章的机动车驾驶证(详细信息后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因邮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退回,现通过《榆林日报》予以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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