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碰撞后,当事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了一致意见,却因为保险认定的修车费与修车单据上的数额相差1000多元,双方不服而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玉州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审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时,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释法,成功促成双方和解。
赔偿金额有出入,事故双方产生纠纷
去年10月10日,陈某驾驶水泥搅拌车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全责。在交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协调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认定水泥搅拌车的修理费为1840元,小轿车的修理费为9218.9元,并将赔款11458.9元支付给了陈某,其中拖车费400元。
期间,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异议,李某称自己的小轿车修车费为11000元,于是陈某将11000元转给李某。事后,陈某发觉自己多转了一部分钱给李某,于是要求李某返还,遭李某拒绝。追讨无果,陈某将李某告上法院。
法官耐心释法,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庭审当天,被告代理人(李某的儿子)辩称,其小轿车的实际修理费用是11000元,并提供了修车发票。此时,李某强烈要求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进行鉴定,就自己的受伤情况向陈某追偿。
在审理中,主审法官以案释法,为当事人解疑答惑,极力促成双方和解。针对被告代理人对原告陈某起诉不当得利的辩解,法官向其解释,李某的修车费按照保险公司已作出的认定是9218.9元,陈某所转的11000元中有1781.1元实属多转,而李某实际的修车费11000元,不足部分应由保险公司继续支付。若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李某可以保留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而不是应由陈某承担不足的修车款。该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李某应返还给陈某。
对于李某欲提出反诉,要求就自身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向陈某追偿的问题,法官再次耐心解释:本案受理的是关于不当得利的纠纷,而李某的反诉涉及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不同,即案件的性质不一样,法院不能一并进行审理。若要继续起诉,应另外立案受理。
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李某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表示就此案接受和解。最终,被告李某将不当得利的款项返还给原告陈某,并保留了反诉的权利。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王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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