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陈俊均)“我还以为200元钱不给起诉的,只是试试看,没想到法院真的受理了……”6月9日,玉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黄霁春成功调解了原告凌某诉被告俞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束后,原告凌某突如其来的这句话,令在场的人哭笑不得。
原告称,其于2020年1月14日租赁俞某名下的房屋一间,并约定入住押金100元、水电押金100元。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且拒不退还押金,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俞某退还押金200元。
玉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分流给速裁团队法官黄霁春承办。
法院定于2020年6月9日下午开庭审理该案。庭前,法官黄霁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法官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原告凌某系玉州区本地人,因与家人发生矛盾于是找到被告俞某租了一间单间,想一个人静静。后其与家人重归于好,房子也就没有实际居住,只是放置有被子垫子等简易生活用品。租赁期间届满后,其因网上一些信息误导,误以为疫情期间全国商铺、出租房均要减租免租,于是理所当然地认为出租房也是免租的,就没有及时搬离,直至被告俞某强行将其物品搬离。凌某去拿回行李时又与被告俞某家人发生口角,押金又没着落,气不过,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回押金。
在法官耐心开导下,原告凌某心结逐渐解开,主动提出方案:被告俞某退还押金50元,其再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被告俞某也同意了该方案。最终,被告俞某当场支付现金50元给原告凌某,原告凌某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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