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届满后不再续租,在未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出租方吴某却不退还5000元保证金给承租方朱某,朱某无柰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讨回公道。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吴某将5000元保证金退还给了朱某。
约定保证金,双方签下租赁合同
朱某系玉林市一家电器经销商,吴某系玉州区城西街道某社区的仓库出租人。2011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吴某将500平方米的仓库租赁给朱某使用,期限三年,每半年交一次租金,先交租金后使用。其中合同签订之日,朱某须向吴某支付租赁保证金5000元,待租赁期满后,在朱某交清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该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合同规定向吴某交还承租的租赁物后15日内,吴某将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给朱某。
第一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朱某继续租赁仓库,租赁保证金转入下一次租赁合同作为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朱某均按合同履行,没有违约行为。
法官耐心劝导,出租方退还保证金
2020年4月30日合同届满,朱某不再租赁吴某仓库,于是依合同约定将仓库交还给吴某。但吴某却未恪守信用,拒不退还租赁保证金5000元给朱某。朱某经多次催收未果后遂向玉州区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吴某名下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账号进行冻结。
立案后,玉州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吴某名下的资金账号进行了冻结,并告知了吴某。法官向吴某释明,朱某履行合同约定,期间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其作为出租方理应按合同约定退还租赁保证金给朱某。且法院一旦作出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其作为被执行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那就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吴某听后自知理亏,也明白不守信用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当场表示愿意退还租赁保证金给朱某。
近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吴某退还租赁保证金5000元给朱某,朱某随后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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