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进行酒精检测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林增崇)5月8日、9日晚,驾驶人宁某、李某某、唐某某因“二次酒驾”被交警部门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给予3人罚款、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5月9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对一辆小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宁某有饮酒后驾驶的嫌疑,于是将其带至警车旁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其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宁某在今年3月21日22时15分,因酒驾在福绵区天河路375县道路口被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处,驾驶证被暂扣。此次被查获系其第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宁某被查获后,不断请求交警“给一次机会”。民警对他进行了严厉批评,希望其不要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儿戏,要真正从中汲取教训,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根据相关规定,民警给予宁某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5月8日,玉州区驾驶人李某某、福绵区驾驶人唐某某也因“二次酒驾”被该大队依法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5日拘留的处罚。
民警提醒: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警部门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即使间隔1年、2年或更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而“二次酒驾”,所面临的处罚结果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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