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林增崇)5月9日晚,福绵区驾驶人宁某因“二次酒驾”被交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给予宁某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无独有偶,就在前一天,玉州区驾驶人李某某、福绵区驾驶人唐某某因“二次酒驾”被送进了拘留所。
5月9日晚,玉林公安交警直属四大队在玉林市区大南路竹美路段开展酒驾醉驾夜查整治行动。20时30分许,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桂K97X2*小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宁某有饮酒后驾驶的嫌疑,于是将其带至警车旁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其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宁某在今年3月21日22时15分,因酒驾在福绵区天河路375县道路口被玉林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查处,驾驶证被暂扣。
宁某此次被查获后,不断请求交警“给一次机会”。民警对他不思悔改的态度进行了严厉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宁某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就在5月8日,玉州区驾驶人李某某、福绵区驾驶人唐某某也因“二次酒驾”被该大队依法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5日拘留的处罚。
办案民警指出,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而“二次酒驾”,所面临的处罚结果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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