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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复工复产 税收政策即问即答

来源:玉林日报 2020-03-20 07:15   https://www.yybnet.net/

为了更好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推出了一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办税缴费服务新举措。今天,我们推出“玉税官咨询台”第三期,玉税官将结合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以即问即答方式,为大家解读最新的支持复工复产税收政策。

1.我是玉林一个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

玉税官答复:可以。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下同),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政策有效期内,纳税人可否选择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玉税官答复: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享受,仍按照法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能否选择性的放弃享受降低征收率的税收优惠政策?

玉税官答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以选择性的放弃优惠政策,即可在不同对象间选择是否享受,如:销售给张三选择1%征收率,销售给李四选择3%征收率;也可在同一对象不同时间点的经营中选择是否享受,如:早上销售给张三选择1%征收率,下午则选择3%征收率;但在同一对象同一笔经济业务中不能选择部分享受,部分不享受。如:一次性销售价值1000元的货物给张三,不能500元选择1%征收率,500元选择3%征收率。

4.一般纳税人选择按3%简易征收是否可以享受降低征收率的政策?

玉税官答复:不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的政策,并且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征税率进行调整,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是不同的实施范围。

5.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法定征收率征收项目是否也适用降低至1%的优惠政策?

玉税官答复:小规模纳税人5%的法定征收率不在本次税收优惠范围,本次征收率减低的优惠政策只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项目。

6.疫情专项免税政策和减按1%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玉税官答复:疫情专项免税政策和减按1%政策均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同时适用的,可先享受免税政策后,对应按原3%征收率征税经营业务,疫情期间,再按照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减按1.5%征收能否适用减按1%的优惠政策?

玉税官答复: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其法定征收率是5%,不是3%,不属于本次减按1%的政策适用范围。

8.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收入,2020年3月1日之后,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吗?

玉税官答复:可以。现行政策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但尚未开具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四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9.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误开3%征收率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玉税官答复:对于经核实确认,确为误开3%征收率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对于因错误开票要求办理退税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10.我在玉林有一处80㎡的商铺出租,应租户的要求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租金,请问如果我免收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是否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玉税官答复:不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规定和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精神,纳税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1.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出租其开发的部分商铺,请问我取得的6月租金收入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房产税?

玉税官答复:你取得的6月租金收入应当在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纳税人和自开票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产的,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单位纳税人和自开票个体工商户当年6月(所属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并入下半年申报缴纳;当年12月(所属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并入次年上半年申报缴纳。个人(包括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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