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玉林讯(记者王斯)3月13日下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吴惠忠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人吴惠忠酒后驾驶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左转时,将行人刘规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钟善某、钟润某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被卡在吴惠忠驾驶的小轿车前保险杠和前轮处。
周围群众拍打吴惠忠所驾驶的小轿车车门示意其停车。吴惠忠稍作停留后加速往前开车,被卡在前保险杠下的二轮摩托车被推行、被害人钟某被拖行。
被害人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吴惠忠所驾驶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路边,被出警的警察抓获。后钟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吴惠忠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9年6月11日,玉林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恵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恵忠当庭表示上诉。自治区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
自治区高院认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至被害人体无完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虽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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