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现场(资料图)。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梁毅)3月13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惠忠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驳回上诉人吴惠忠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年6月1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惠忠故意杀人案(即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惠忠当庭表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
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左转时,在将行人刘规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的桂KEJ191普通两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钟善某、钟润某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摩托车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前轮处。周围群众见状,立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轿车车门示意停车,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保险杠下的摩托车被推行以及被害人钟某被拖行。此时,摩托车与地面发生摩擦产生大量火花和发出巨大、刺耳噪音,而且多名群众追赶桂A27Y96小轿车并大声呼喊,但被告人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被害人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路边被出警的警察抓获。被害人钟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另经检验,被告人吴惠忠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其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主审法官纪娜提醒:此案对广大驾驶员再次敲响了警钟!驾驶机动车出行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酒驾就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作赌注。要把“喝酒不开车”和“开车不喝酒”当成珍爱生命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安全驾驶是每一位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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