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林讯 结婚本来是一件很喜庆的事情,但是被小偷盯上了,确实是够闹心的。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终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对作案工具一辆两轮电动车予以没收。
2018年4月21日,陈某某驾驶电动车窜到福绵区福绵镇某桥村高某某家,欲趁高某某家举行婚礼,高家亲属、亲戚忙于接待客人时进行盗窃。但发现一楼人多无法实施盗窃,遂爬上楼顶,从楼顶进入三楼房间盗得一枚价值1625元的金戒指、一枚价值982元的金戒指;之后进入四楼房间,盗得一枚价值2334元的金戒指、一条价值2701元的金项链、一条票面价值1786元的金项链、一条票面价值2240元的金手链、一个金镶玉佛。随后,高某某将两枚金戒指及一条金项链进行销赃,所得赃款4000多元全部用于赌博。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间,陈某某分别窜到玉州区、福绵区福绵镇及新桥镇等七处地点,以相同的手法,趁被害人家里举办婚礼,主人家忙于接待客人之机,入室盗窃现金、金戒指、金项链等物,共计价值72648元,销赃得款40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及赌博。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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