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玉林市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本报记者 张钰斌 摄)
玉林市紧抓商品房预售这个关键环节,制定了《玉林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于10月16日印发实施,就此铺开玉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过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范因预售资金滥用而产生的开发风险,切实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对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该《办法》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设的玉林市房屋产权登记交易监理所为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用于支付该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费用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可自愿从事监管业务
该《办法》明确,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可自愿从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但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要与监管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达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专用账户设立后,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专用账户的,应当与原监管银行协商一致后到监管机构备案,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的监管专用账户。签订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料。
购房人所缴纳预售资金直存监管专用账户
该《办法》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并告知购房人。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总额(项目预售资金总额=预售方案备案中批准的可售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所申报的预售价格)确定30%的比例为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等。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应当凭开发企业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交款通知书,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持交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收款票据。购房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如未按规定将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取消该金融机构预售资金监管资格。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新建商品房预售首付资金或其他购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证明。
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文件规定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以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当日书面告知监管机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项目首次登记后,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解除监管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通知监管银行,终止对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
开发企业若违规将予以处理
开发企业有该《办法》中所述违规情形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监管机构报监管部门批准暂停其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并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监管银行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此外,建设项目符合该《办法》明确的4项条件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监管账户存入的预售资金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供达到该《办法》所规定上述使用节点的相应证明材料后,可一次性申请使用相应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监管账户存入的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但每个节点申请次数不超过五次,且累计使用数额不得超过该节点的最高限额。对于监管项目未达到该《办法》规定的使用节点的、开发企业申请超出使用节点最高限额的、提交资料不实不全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开发企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监管部门组织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核,但必须留有足够的建设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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