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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牌证运煤 诈骗数万元 山西两男子榆林诈骗获刑

来源:华商报 2019-04-10 01:38   https://www.yybnet.net/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盛,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越来越多,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对待,遇到合同诈骗案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陈某44岁,山西省乡宁县人,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李某37岁,山西省乡宁县人,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7月24日,陈某、李某预谋在承运煤炭过程中,利用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车牌,骗取承运人煤炭。2018年7月27日,陈某、李某二人分别驾驶大型货车,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并分别悬挂伪造的车牌通过榆林金鸡滩智汇煤炭物流派车为匙红红承运煤炭,其中陈某承运33.26吨,李某承运33.45吨,合同约定由榆林金鸡滩煤矿运至山西晋城市山水水泥厂。后二人未将承运的煤炭运至指定地点,由陈某联系运至山西晋城市某县销售给丁某某,煤炭销售总价20412元(销售价格每吨310元),运费总价12358元,陈某得款后,将其中16000元转交给被告人李某。经认定,涉案煤炭价值25451元。2018年9月14日,李某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案发后二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自愿对被告人陈某、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该事实有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经侦大队作出的暂扣款领取说明、谅解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陈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赃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人适用缓刑。为保护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华商报记者 祁铭 通讯员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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